保健品不是藥,能不能講功效?能不能講作用?


保健品(新資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能不能講作用?能不能講功效?能不能講對疾病有幫助?

 

首先保健品不是藥,不能代替藥品,不能治療疾病。國家出臺此法律條文完全正確。後來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保健品市場,又進行了完善:保健品宣傳不能預防、治療疾病!作為老百姓理解國家出臺此意見的初心,防止各企業把保健品對疾病的聯系商業性地掛靠起來。

 

擁護國家的法律是一個公民應該做的,同時提一些民主建議也是被允許的。保健品不能預防和治療疾病:指的是保健品由於自身的特性和定位,不能明確做到能預防某種疾病的發生,更不能做到能去治療某種疾病。但我們的民眾不能機械地理解成把保健品和疾病完全割裂開來,甚至上升到保健品是不能和疾病扯上一點關系的。這是不太符合事實的,不太符合中國幾千年的藥食同源和營養學的事實。

 

甚至在各地方某些保健品案例中可能會演變成:保健品宣傳只要和疾病有聯系,只要對疾病有作用,就有可能等同於把保健品當藥賣,是違法甚至是刑事層面的問題。其實很多保健品都是藥食同源的,它是有功能的;對人的健康是有功效的;比如提高免疫力的產品是能夠減少某些疾病發生風險的;國家批準的27項保健功能中有很多都是對於各種疾病的指標有輔助改善和輔助治療的。這些都和疾病有關系,怎麽割裂?這些也都在保健品百度百科裏面闡述得清清楚楚。

 

如果企業宣傳某種保健產品明確說道:這個是藥,是治你病的,而且肯定能治好,那就是當藥賣,那是觸碰了紅線。如果不是,泰國KAMAGRA液態威  必利勁POXET-60   樂威壯Levitra 20mg僅僅是停留在這款產品的功效上,對疾病的改善會有幫助上,要對超出範圍擴大的部分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把保健品完全的和疾病割裂開來,那是徹底的唯心主義,也是法律法規管理的粗線條。很多正規保健品都是中藥的一些配方,也有很多是生物精華提取物。而我們現在國家很多的藥物也是從中草藥,生物精華提取的。

 

 

當然兩者在標準上是不同的,為此國家相關部門硬性規定了保健品只在27項功能中進行申報。而且大部分要經過動物實驗,要有數據支撐。同時最終的產品只能在某一項上進行申報,超出此項內容進行宣傳是違法的。我們也擁護這項規定。

 

客觀地去講:在實際過程中,因為個體的復雜性,一種產品對人體在實際的作用中,能不能實現批文中所講的功效,肯定是有局限性的。能不能有批文之外個體中別的一些幫助,其實只有消費者自己才能體會。這27項功能的規定能做到盡可能接近事實,是法律法規去定性產品實際功能,盡可能實現最大的公約數。

 

那麽新資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品能講作用嗎?能講功效嗎?能講對疾病有幫助嗎?這些很多以營養素、食物精華提取的產品通通不是藥不能治療疾病,這也是毫無疑問的。但能不能講作用、講功效、對疾病有沒有幫助,有斟酌和交流的空間。中國的藥食同源幾千年了:很多食物本身就是藥物,本身就是藥食兩用;它們之間沒有絕對的分界線;很多食物是可以用來防治疾病的;很多食物對人體是有功效的;這是老百姓幾千年生活經驗的總結。

 

 

芹菜對血壓,大蒜能殺菌,紅曲能降脂,這些事實確實客觀存在。既然這些食物對人體有客觀存在的功效,那麽以這些食物提取的各種功能性食品在以此物質成分所涉及的範圍內所具有的功效是可以講的,否則從邏輯上是不太通的。講功效可以,但不能誇大甚至承諾有功效。這是對於事物實事求是的態度。法規不能扭曲事物客觀存在的屬性。

 

不管是新資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都是營養學裏面的科學存在,國家對於這些食品都有清晰的學術定義和精準劃分,相關學術資料介紹的很詳細。例如新資源食品:國家鼓勵對這類產品的開發與研究。那開發出來幹什麽?如果沒有功效對人體健康沒有作用推向市場是為了讓老百姓當飯吃去填飽肚子嗎?講不通吧?國家相關部門、專業機構批準審核這些產品不能浪費國家資源吧?

 

新資源食品明確定義:有一種或者多種功能,則不在產品介紹中詳細標識。很清楚:新資源食品對人體是有功能的。比如雙歧桿菌對腸道菌群的調理功效,蝦青素抗氧化的功效這在世界營養學層面上也是早就被公認了;功能性食品的定義中明確寫 藍P必利吉威而鋼  鹽酸達泊西汀  陽痿早泄藥道:增強體質、防止疾病、調節功能、延緩衰老;特殊膳食食品明確定義:為滿足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無論是新資源、功能性、特殊膳食食品這些不是藥,不能治療疾病,這是一個原則性問題。至於有沒有功效?對於疾病有沒有幫助?值得斟酌。

 

 

在各地一些食品的案例中有可能會演變成;不是藥,又不是保健品,只要宣傳有功效,宣傳跟疾病有作用,可能就是把食品當成藥去賣。違法甚至是刑事層面的問題。而我們可能並不太清楚什麽是新資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法律對此領域更專業、更嚴謹,是國家司法公信力的大力度彰顯。很多案例決定一個人、一家企業的前途命運。在嚴謹性上值得去探究。

 

不管是保健品、食品是否當成藥去賣?核心的標準:是否以治病為目的,是否把它們當成藥誤導消費者,明確承諾這些是能治病的,是能治好病的。如果僅僅是講了些功效,講了些對疾病有些幫助,應該要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打擊。

 

不管是保健品還是各種功能性的食品。到底有沒有“功效”?能不講功效?對疾病有沒有幫助?這不僅僅是一個政策問題,也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重要的是一個事實問題,是由事實本身來決定的;規定不能把“有功效”規定“沒了”,也不能把“沒功效”規定“有了”,任何的事物,都要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以“實事求是”的原則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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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保健品還是任何功能性食品,如果它的成分具備的功效是有營養學術支撐的,是可以清晰查閱的。某種層面上這已經是一定程度的客觀存在了。那麽規定的出發點:尊重它客觀存在的屬性,允許其在範圍內介紹功效的權利,打擊和懲罰的是:誇大了它的功效以及承諾了對方一定會獲得這種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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