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辦理離婚,除非有特別情況得到法院批准,否則須在結婚一年期過後才可以單方面或雙方面申請離婚。
單方面作出離婚申請,法庭上使用的文件為「離婚呈請書」。
離婚前呈請人需證明或有理據婚姻已終結。以下為法庭會接受的理據:-
-配偶有不合理行為,例如:家庭暴力,不向呈請人提供正常婚姻應有的關懷及愛護,不向家庭及仔女負責任。
-配偶曾經或正在與人通姦。
-呈請人已與配偶分居連續一年或以上,而雙方同意離婚。
-呈請人已與配偶分居連續兩年或以上,雙方不需要同意離婚。
-呈請人已做配偶遺棄最少一年或以上。
雙方同意作出離婚申請法庭上使用的文件則為「共同申請書」雙方須向法庭證明以下:-
-雙方已分居連續一年或以上,及同意離婚。
離婚程序可經律師行處理,若果遇到以下情況
更應聘請律師協助:-
-配偶不同意離婚。
-雙方不能夠就仔女撫養權和探視權找到共識。
-婚姻財產如分配不能夠達成協議。
-雙方不能夠就子女撫養權和探視權找到共識。
-婚姻財產分配不能夠達成協議。例如:銀行現金,股票,車,保險,物業業權,貴重物品等等。
-贍養費方面的問題。